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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月”专题学习】——气瓶安全管理
时间:2021-06-11 来源: 浏览次数:822次
实验室应到具有市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介质。
严禁自行充装介质。
严禁使用已报废、超过检验期限或使用期限的气瓶,更换时,要对气瓶作如下检查:
(1) 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2) 是否在使用期限和检验期限内;
(3) 气瓶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漏气。
气瓶不能碰撞、烘烤和曝晒,存放时远离热源,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的介质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气体气瓶要固定,可燃性、助燃性、有毒有害等气体气瓶,存放和使用房间还要安装泄漏报警仪。
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