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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校内实训基地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15-09-18   来源:   浏览次数:1012次

一、希望学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规程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努力完成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同时也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提职、升级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

l.努力完成本室承担的实训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及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并能够独立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3.实验前,要准备好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并要提供正确实验数据;实验时,要坚守岗位,随时排除实验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实验结束后,要及时检查清理仪器设备,掌握了解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并要保持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整洁卫生。

4.掌握有关实验的原理、方法和技能,辅导学生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努力改进实验装置。

5.要努力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及时排除仪器设备的故障,确保仪器设备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使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要求仪器设备完好率在80%以上,并要作好维修记录。

6.协助、指导学生课外实验、毕业设计和毕业实践,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7.承担与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8.参与制定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守则,做好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安全防范和清洁卫生工作。

9.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被委派为物资管理员兼管物资工作。

l0.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负责作好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日志,填写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

11.有权拒绝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具备条件人员使用有关仪器设备。

12.做好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管理文件完好无损。

参与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工作规范

l.按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实验要求、内容和计划。所提计划,应从实际出发,力求准确可行。

2.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和方法,对所开实验的操作要点和结果,必须亲自掌握,以便解决学生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编写好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和考核实验成绩。

4.会同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时,教师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指导学生进行实验。

5.帮助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掌握新型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方法,协助他们设计和改进实验装置,不断提高实验水平。

6.模范遵守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尊重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注意勤俭节约。

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规范

l.负责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用、低值耐用的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的管理工作。做到固定资产帐、物、卡、标签四项100%相符,其他物品帐物相符。

2.认真贯彻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和材料的领用、发放、调拨、借用等手续,保持帐物相符。如有丢失则按规定追问或赔偿。

3.及时了解教学实验所需的原器件和材料的情况,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负责人的指导下,提出添置计划,做好供应工作。

4.熟悉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用途及存放条件,定期检查,经常保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

5.做好所管仪器设备、器材的防潮、防火、防尘和防毒工作,对光学镜头和精密仪器要定期放置防潮剂,雨季要采取干燥措施。

6.做好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负责人。

本规程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二、希望学院教学科研用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我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和保管,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学研究、生产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根据国家教委(84)教供字020号文件"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物资试行院、处、系部三级管理体制。财务处代表学院负责物资的统计入账管理,教务处对物资管理工作实行宏观调控,负责系部所需物资批量购置计划的请示、协调和协助购买等。系部负责对所属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在用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项工作。主管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在用物资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在用物资管理责任制度,对教学科研用物资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各个环节都要有人负责,应做到物资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录健全,并做好定期核对检查工作,经常保持帐物相符。帐目应做到日清月结。

    4.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应配备政治思想好,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热心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物资管理工作。帐目和物资应分人管理,物资的进出应分人管理。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可根据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提出物资管理用人意见。物资管理人员应该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5.学院对物资管理工作情况,将经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责任者要追究责任。

    6.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包括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学药品、化学试剂和各种气体等一次性使用的物资。

    低值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工具和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科研器具及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物资。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玻璃仪器、电子元器件、仪器设备易损耗的零配件等。

    7.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本着实事求是、严格管理的精神,严格控制在用物资的储备量,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8.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对在用物资要妥善保管,防尘、防霉、防锈蚀、防变质、防损坏、防丢失,对贵重稀缺物资应加强集中保管,做到精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并应定期进行查对。易燃易爆、剧毒物资要分库存放,专人保管,并制订相应的领用管理制度。

    9.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对在用物资应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单价的明细帐,物资的进出要有凭证。物资管理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帐目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0.每学期结束前,系部汇总所属实训基地和实验室需求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教学用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计划,经审核后由教务处送学院进行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另购置。确为教学急需的,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补充。

    1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希望学院学生实训实验守则

    1.学生进入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

2.严禁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大声喧哗和嬉戏;

3.保持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整洁,不乱扔纸屑果皮,不随地吐痰,严禁吸烟;

4.实验前应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方法;

5.实验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操作,自己动手完成,及时记录并整理实验数据,要培养自己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6.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指导老师报告;如果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未经许可使用)而造成设备损坏,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7.实验结束后,应将仪器设备和桌凳整理好并归还原位,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8.学生应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四、希望学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安全条例

第一条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全院师生必须加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必须有一名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负责人是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初次进入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教师、学生及其他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

第四条  严禁未经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同意,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仪器设备,试剂原材料等带入或带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第五条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安全责任人必须在场,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要妥善处理,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六条  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整理好现场,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源、压力容器、气瓶等要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剧毒物品要采取双人双锁的保管方式,领用时必须经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同意,剩余部分立即交回,要定期检查库存量并记录。

第八条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设备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室内禁止堆放杂物,严禁吸烟。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第九条  未经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变更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电路、水管等设施,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改装。

第十条  操作起重设备、焊接设备、切割机、传动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应定期检查以上设备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废气、废物、废液应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每逢节假日前,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进行彻底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凡违反安全条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希望学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扩展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功能和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评估投资效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高等学院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档案内容 

1.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管理和建设

上级有关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设置及主任任免文件;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基本情况统计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及业务情况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造装修实施计划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评比、总结材料及证书;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分工细则及管理制度;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计划;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技术开发及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图纸和验收报告;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安全记录等材料。 

2.实训实验教学

实训实验教学计划;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实训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训实验项目卡;实训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学生实训实验成绩登记表;每学期实训实验教学任务及实训实验开出记录;实训实验教学课表;实训实验项目汇总表;实训实验报告等有关记录;实训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论文)、文字材料等;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及工作量等。 

3.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及材料

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分户统计帐、低值品分户帐、领用单、使用维修记录、技术资料等;借用登记记录;材料领用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损坏维修记录、使用记录、说明书等;使用、检修、标定故障记录等。 

4.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经费使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支出情况统计,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劳务等收入情况统计等。 

5.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每年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档案管理 

1.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制度适用于实验中心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2.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3.根据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有关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4.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5.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要根据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定期归档。如需借阅,应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6.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调整合并过程中。应注意档案的移交及保管工作,不能因调整合并影响到档案的连续性及完整性。 

 7.严格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档案借阅手续,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主任及具体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六、希望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赔偿。

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按下述办法进行: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应及时上报到实验中心,实验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处理。重大事故应吸取教训、制定有效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三、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即动用仪器设备的;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四、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后根据具体情况计价:

1.低值耐用品,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仪器等损坏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2.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赔偿方法如下: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此部分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残值计价。特殊情况应按当时市价计价。

五、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于数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担赔偿费,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应首先查清事故原因,并在三天内报教务处。发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教务处应在一周内将情况和意见报学院,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作出处理决定。

七、赔偿处理权限:系部管仪器设备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等重大事故报主管院长审批处理。

八、赔偿费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期交款。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于设备维修或返回教学设备费。

十、本办法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七、希望学院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训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训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实验原理、实验方法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现代工程技术、测量方法、先进仪器设备和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严谨的工作作风及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不断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认真严密地组织实训实验教学,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1、贯彻严谨治学、教书育人、因材施教的指导思想,言传身教,对学生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树立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良好学风。 

2、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原则制定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对开设的每个实验,必须认真填写统一制式的实验指导书及其它有关指导文件。明确规定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时数,并严格按此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完成实训实验教学任务。

3、课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耗材、工具或挂图等准备。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 熟悉理论和操作,教师在实验前应按实验管理规定预做实验,做好记录,同时督促学生做到: 

(1)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 

(2) 熟悉实验原理、实验装置及步骤方法。 

(3)善于处理实验中易出现的差错和仪器设备易发生的故障。 

(4)确保安全操作与环境卫生。 

4、对第一次上实验课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要介绍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注意事项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和遵规守纪教育。指导教师要做好考勤工作,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两次未交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实验。 

5、学生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及时填写实验现场记录,同时监督学生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 

6、实验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管理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 

7、研究实训实验教学规律,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实验装置,更新实验内容。 

8、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逐步增开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供学生自选、自做实验。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类实验应争取逐步做到全面开放。支持学生进行创新项目的实验。 

9、完成学校按规定布置的报表填写等工作。经常倾听学生和其它方面对实训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反馈信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 

二、在实训实验教学中对学生的要求

1、实训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训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的特性。 

2、实训实验前认真预习,实训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3、进入实训基地和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场地,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打闹、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4、遵守实训基地和实验室规则,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学生要求创新项目的实训实验必须得到实训实验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实训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认真观察和分析现象,如实记录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数据、结果,结果须经指导教师认可。 

5、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电、试剂、元器件等。不许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私自将公物带出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6、在实训实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7、实验完毕后,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主动协助指导教师整理好实验用品,切断水、电、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清扫场地,得到指导教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8、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凡实训实验报告不合要求者,该实训实验按不合格处理。 

    三、本规定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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