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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实验(训)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时间:2020-05-14   来源:   浏览次数:332次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实验(训)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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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训)固定资产管理(简称实验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断优化实验资产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院实验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实验资产范围、实验资产的计划、购置与验收;实验资产使用管理;实验资产变更管理;实验资产的处置;实验资产清查;实验资产赔偿及责任认定等。

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对实验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模式。实训与信息中心为学院实验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实验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实验(训)室主任(副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人员作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实验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实训与信息中心主要职

1.拟定学院实验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2.负责统筹学院新购建实验资产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其他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3.负责学院实验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4.登记实验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每学期与学院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5.组织学院实验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6.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完成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等报送工作;

7.监督、检查实验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各实验(训)室主要职

1.负责本实验(训)室资产管理。实验(训)室主任(副主任)对实验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管理责任。各实验(训)室安排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资产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理的资产进行帐实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同时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实验资产的使用维护;

2.制定本实验(训)室新购建实验资产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制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及其他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上述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实验(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4.对于使用的实验资产,在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前提下,实验(训)室有使用调配权,但必须履行相关的资产变动手续;

5.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确需调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待帐、物、卡清点无误,移交交接表,经实训与信息中心备案后方可调动;

6.建立完善本实验(训)室资产管理台账。

第三章  实验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   实验资产范围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实验资产。

2.教学用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实验资产。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配套的软件、软件加密狗、技术参数指标书、培训教材、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电子资源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实验资产管理。

  实资产的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学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实验资产的投入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实验资产配备需求及使用标准确定实验资产经费投入规划,年度新增实验资产,经费投入应控制在当年经费预算范围内。

第九条  按照“加强预算管理,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各实验(训)室新购建实验资产均须申报年度计划,年度预算;购置大型、精密贵重或批量仪器设备须于每年5月份申报新建实验(训)室方案,由实训与信息中心组织专家、有关职能部门及实验(训)室进行可行性论证,从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效益性等方面讨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提交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批,由集团采购部实施采购;临时、零星的急需物品,严格按物资采购流程执行。

第十条  新增实验资产购建完成后,由实训与信息中心、实验(训)室及有关专家共同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技术指标等进行勘验、测试和数量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及时按相关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换货或索赔等。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重大购建项目应由具体管理实验(训)室起草、参与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专家签署意见,共同形成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实训与信息中心出具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等。

第五章  实验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训)室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院实验(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实验(训)室实际,制定实验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使用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十三条  各实验(训)室要定期组织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防腐,保持设备清洁;要求相关部门对房屋建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发现破损急时修复;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等。

第十四条  强化、落实学院实验资产实行二级管理的责任,严格维护、执行学院实验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

第十五条  对在实验资产使用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实验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该实验(训)室负责人连带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章  实验资产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资产的院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损、报失等,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在实训与信息中心处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七条  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实验(训)室主任(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实训与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租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实训与信息中心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整或调拨,最大限度发挥资产应有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移交实验资产的有关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进行机构调整,实训与信息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进行人员调整,实验资产使用人在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监督下交清所占用、使用的实验资产,并及时到实训与信息中心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3.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到实训与信息中心备案,并在实训与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实验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实验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报失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丢失的实验资产应按相关事故处理意见注销。报废报损的实验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或已无维修价值的,方可作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的程序

1.实验(训)室提出申请,填写实验资产处置申请单;

2.实训与信息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实训与信息中心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

4.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复;

5.根据批复意见,实训与信息中心处置实验资产。

第二十三条  处置实验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实验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训)室应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达到帐、物、卡相符。清查过程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实训与信息中心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训与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全院范围的实验资产清查。力求各单位内部帐、物、卡相符;学院实验资产分户帐与各单位实验资产帐、物、卡相符;学院实验资产总帐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帐实验资产子项相符。

第九章  实验资产赔偿及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器材的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资产的;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即动用资产的;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资产器材损坏丢失的;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等原因。

第二十八条  资产器材损坏丢失后根据具体情况计价:

1. 低值耐用品,仪器、仪表等非正常损坏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2. 单价800元以上的资产器材的损坏丢失赔偿方法如下: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此部分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资产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残值计价。特殊情况应按当时市价计价。

序号

类别

净残值率

折旧年限

1

设备仪器

3%

5年

2

电子设备

1%

3年

3

专业软件

3%

10年

5)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属于数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担赔偿费,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可缓期偿还或减免。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期交款。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交通希望学院校内所有实验(训)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涉及未完善之处将予以修订并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训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资产年度预算表

          2.资产申购审批表

          3.设备验收单

          4.资产移交单

          5.资产报损、报修、报失单

          6.固定资产调动(借用)审批表

          7.资产处置审批表

          8.固定资产盘点表(合账)

          9.实验(训)室新建、扩建、改建流程

                    10. 实验(训)室物资采购流程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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