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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实验(训)室工作规程(试 行)

时间:2018-09-06   来源:   浏览次数:119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技术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训)室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学院转型改革战略,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训)教学任务。实验(训)室完善实验(训)指导书和实验(训)教材教学资料,保证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实验(训)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实验(训)工作。努力提高实验(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训)科研任务。

第七条 实验(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训)教师及实验员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院应用型转型改革要求和特色专业建设发展方向,符合支撑专业、延伸专业实验(训)教学要求等;  

2.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重点实验(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实训与信息中心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实验(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实验(训)室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集团的投资,另外,要采取多渠道集资,多方式经营的办法来建设实验(训)室。凡利用实验(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实验(训)室要积极申请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训)教学示范中心,打造品牌提高行业知名度,提高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

第十六条 实验(训)室要努力通过校企合作共同筹建专业实验(训)室。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七条 实验(训)室实行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制。实验(训)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实验(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训)教师及实验员等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项目、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训)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室主任(或副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训)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实验(训)室工作,安排实验(训)室工作人员的分工,制定岗位责任,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规定的实验(训)室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实验(训)室的发展规划、年度实验(训)室建设计划、年度设备维护保养及耗材预算等。并协助实训与信息中心完成实验(训)室建设任务。

3.执行学院有关实验(训)教学的规章制度,安排和协调各项实验(训)教学任务,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组织编制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4.负责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训)室建设工作

5.负责制定实验(训)室各项管理条例、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负责组织搞好实验(训)研究和实验(训)开发,开展实验(训)教学改革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开放实验(训)室。安排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7.制定实验(训)室队伍建设规划,提高实验(训)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负责对本实验(训)相关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8.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实验(训)室精神文明建设。

9.负责实验(训)教学、安全卫生、人文环境、工作进展的检查、总结和评比活动。

10.定期检查、总结实验(训)室工作,做好文档建设与档案管理。

11.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训)室负责人根据学院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要求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训)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实验(训)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九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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