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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 :没收赃款罚款可用于司法救助

日期:2016-04-15 作者:周栖宇

北京3月15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依法化解纠纷成为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但由于公民个体诉讼能力、诉讼水平的差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权救济能力严重不足,亟需国家司法机关的帮助、指导和减免相关费用,促进司法的可接近性。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公卒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司法救助是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为保障有生活困难或诉讼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对其施行的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一直以来,人民法院是司法救助的主要主体,主要对象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主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对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的救助。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司法救助的对象扩大至刑事被害人,是司法救助工作的实质性突破,是法院工作统筹兼顾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体现,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周公卒发现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司法救助制度缺乏专门立法。我国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分别体现在刑事、民事等法律文件或《意见》中,法律位阶较低,在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的运行,不能充分发挥制度预期的作用。二是司法救助资金保障不足,缺乏政府专门财政预算的支持,也缺乏个人、企业等社会资金的捐助,无法满足救助需要。三是司法救助形式单一,各种措施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周公卒建议,一是在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明确司法救助的宗旨,司法救助的方式,实施司法救助的条件,实施救助的程序,司法救助的保障、司法救助的监管等。二是整合司法救助的各种形式,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要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救助实施制度;同时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多管齐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各级政府应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给予保障。四是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数额。建议建立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为重要补充的司法救助金制度。还可考虑公、检、法追缴的赃款、赃物、罚没款物及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的罚款按比例提取。

另外,周公卒还建议明确司法救助对象,扩大司法救济范围;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程序,建立复议程序;建立司法救助保障制度;建立司法救助监督制度。对于滥用诉讼权的,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对于骗取司法救助的,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否则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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